@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違規違紀違法
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
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
給予處分
這些行為不能有!
千萬注意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
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
2
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3
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的;
4
參加非法組織、非法活動的;
5
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挑撥、破壞民族關系,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
6
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7
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進入境內的;
8
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2項、第4項、第5項行為之一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處分。
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處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
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崗位;
2
在事業單位選拔任用、公開招聘、考核、培訓、回避、獎勵、申訴、職稱評審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的;
3
其他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
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違反規定出境或者辦理因私出境證件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處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
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公共突發事件中,不服從指揮、調遣或者消極對抗的;
2
破壞正常工作秩序,給國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
3
違章指揮、違規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4
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擅離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報告、不采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
5
在項目評估評審、產品認證、設備檢測檢驗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6
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內幕信息、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
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的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
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2
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3
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品、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4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5
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的;
6
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7
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
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有關規定的;
2
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騙取、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3
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收費項目的范圍、標準和對象的;
4
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5
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
6
在招標投標和物資采購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7
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
利用專業技術或者技能實施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
2
有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3
利用職業身份進行利誘、威脅或者誤導,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4
利用權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資源,壓制不同觀點,限制學術自由,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5
在申報崗位、項目、榮譽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6
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7
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1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2
制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信息的;
3
參與賭博活動的;
4
有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的;
5
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
吸食、注射毒品,組織賭博,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
1
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2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3
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案件情況特殊,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本期編輯:王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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