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入職場的小伙伴
需警惕“假試用”陷阱
有的用人單位超過法定上限約定長時間試用期,或者重復約定試用期。有的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由,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試用期約定較低的工資,等試用期結束后,便以各種理由解聘,“假試用,真使用”。
但試用期時長、工資等等
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請務必知曉!
試用期時長,不能隨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注意!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試用期不簽合同不繳社保,違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試用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具有法律強制規定的。
因此,即使是在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不能不繳社保。
試用期工資有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
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條件!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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