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你入職的時候,我們簽的就是項目制的勞動合同。這在法律上屬于臨時用工,和那種有具體時間期限的勞動關系不一樣。項目終止了,大家各自走人,哪有什么經濟補償?”聽到楊經理的話,陳先生一時不知該如何反駁:在從事項目的時候,楊經理向客戶介紹他時都稱他為“我們公司的陳工”,項目結束后自己居然莫名其妙成臨時用工人員,還拿不到經濟補償,哪部法律會這么欺負人?
半年前,陳先生所在的這家科技公司為了一個項目進行招聘,陳先生各項條件都符合要求,被公司駐項目的負責人楊經理錄用,擔任工程師。由于這個項目和公司的其他常規經營內容無關,項目完成后陳先生也無法參與公司其他業務,公司就與他簽訂了以完成項目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半年后,項目完成,楊經理通知陳先生勞動合同即將終止。當陳先生提出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公司要支付經濟補償時,遭到拒絕。他反復與楊經理交涉,卻被楊經理的說法搞懵了。
冷靜下來后,陳先生決定不能輕信楊經理的說法,要自己找到正確權威的解釋。于是,他來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咨詢,自己究竟能否拿到經濟補償。
了解了他的情況后,工作人員告訴他,楊經理對法律的解釋是錯誤的,項目制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有合同延續時間上的不確定性等不同,但在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方面,并無不同?!秳趧雍贤▽嵤l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樣有權在任務完成、勞動合同終止時根據實際工作年限獲得經濟補償。因此,公司應當根據陳先生的實際工作時長,支付相當于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最終,經過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執法,陳先生拿到了自己應得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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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孟曉蕊
圖片|姜偉偉
視頻·編輯丨顏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