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人員是在用工單位犯的錯,為啥我們也要擔責?”前不久,人社部門在某市舉辦普法培訓時,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的經理提出了這樣的疑問。
原來,該企業招聘了幾名電工,并派遣他們到一棟大型寫字樓的物業公司,從事電工工作。由于物業公司要得急,勞務派遣企業沒有做資質核查和崗前培訓,就將電工們都派了過去。沒想到,過了一段時間,卻傳來了壞消息,其中一位電工因違規操作,導致所在的樓層發生火災,很多商戶的財產受到嚴重損失。為此,這些商戶向物業公司索賠。物業公司這才發現,那位電工的證書是假的,他本人的電工經驗也不足,物業公司認為,造成這種損失,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勞務派遣公司沒有核查和培訓,勞務派遣公司應該分擔賠償責任。而勞務派遣公司卻認為,都是因為物業公司當時著急,自己才沒空核查和培訓,而且事情是在物業公司出的,是物業公司自己沒履行好管理職責,怎么能由自己來賠償?
人社部門工作人員告訴勞務派遣公司,這涉及到勞務派遣中各方權利義務的分配。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的義務?!睹穹ǖ洹芬幎ǎ瑒趧张汕财陂g,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上述法條,本案中勞務派遣公司未履行好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資質查驗、提供相關的崗前培訓的義務,因此應與用工單位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向商戶賠償。勞務派遣公司和物業公司因賠償造成的損失,可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關于“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的規定向那名勞務派遣人員追償。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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