謠言止于真相
我是你們的辟謠君小保
今天我們再來粉碎幾個
關于年休假的謠言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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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不是想休就休
年休假固然是勞動者的一項法定權利,但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也是單位的法定義務。
雙方應盡可能做好協商,但是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職工還是應服從單位的安排。
按照規定
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
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
職工的年休假
一般由單位統籌安排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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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之一為連續工作一年(12個月)以上。
這里的連續工作
滿12個月以上
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
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
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
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
注
意
職工的工作時間
可以根據檔案記載、
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
勞動合同或者其他
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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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因此,單位未主動
安排職工休年假時
即使職工未提出休假申請
單位仍負有支付
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的義務
如果單位已主動安排
而職工自愿放棄休假的
職工無權再要求單位
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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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丨邱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