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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職工能否根據診斷證明書主張延長停工留薪期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瀏覽次數:136



      基本案情

      彭某系某城建公司職工,該公司為彭某繳納了工傷保險費。2021年10月,彭某在拆遷工作中受傷并住院治療。后彭某被認定為工傷,停工留薪期為12個月,期間某城建公司按照法律規定按月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2022年9月起,某城建公司多次通過書面、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彭某,如需延長停工留薪期,應提供有關材料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現場鑒定后確認。但彭某一直不予配合,僅提交了某醫院出具的“建議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繼續病休”的診斷證明書,且拒絕與某城建公司人事經理溝通。2022年11月起,某城建公司以停工留薪滿為由開始向彭某發放病假工資。2023年2月,彭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請求

      請求裁決某城建公司按照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支付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間的工資差額。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彭某的仲裁請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僅憑醫院診斷證明書,能否延長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豆毠趧幽芰﹁b定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1號)第十一條規定:“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從上述規定可知,停工留薪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職工暫時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并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職工的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更長保障時間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這種制度設計既確保工傷職工在治療期間得到相應保障,也能夠避免工傷職工“小傷大養”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的情況。


      本案中,因彭某不配合提交有關材料、進行現場鑒定,其未經當地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故其應當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已于2022年10月期滿。因此,某城建公司不再按照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福利待遇的做法并無不妥,仲裁委員會對彭某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停工留薪期是保障工傷職工權利的重要制度設計,此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是工傷職工受傷后賴以維持自身及家庭生活的主要資金來源,能否依法享受對工傷職工非常重要。需要強調的是,停工留薪期與醫療機構認定的需脫產治療休息的期間并不是同一概念。后者由醫療機構根據工傷職工的具體傷情判斷;前者具有統一上限,能否延長應由法定專門機構按照法定程序確認。工傷職工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當嚴格遵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程序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而不能僅憑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自行延長。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建立合理的請假審批制度,明確相關管理流程,確保雙方及時、有效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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