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江蘇某汽車公司為工傷職工鄭某申請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上傳《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等材料,并中斷其工傷保險繳費,理由為“個人辭職”。社保部門經審核后,認定符合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資格,于當月發放了補助金。
同年6月,人社部門在數據排查時發現,鄭某后續工傷保險繳費狀態仍為連續。于是,社保經辦部門迅速組織人員核實處理。
經核查,鄭某在該汽車制品公司2023年度1月至6月工資發放記錄、財務和稅務憑證、工作考勤記錄和工友筆錄等情況,公司與鄭某實際未解除勞動關系,僅為騙取補助金而虛假操作。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傷保險待遇是對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而得到的補救和補償,是職工符合相應條件后能夠得到的救濟,但是很多單位和職工認為這是一筆意外之財,主動創造條件去領取工傷保險待遇,這就違背了工傷保險的初衷。
虛假解除勞動關系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表現形式主要為用人單位與職工偽造解除協議,騙取補助金。實踐中,企業為規避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為避免喪失補助資格(尤其臨近退休者),雙方合謀虛假解除合同。企業后續重新續保,職工繼續工作,形成“反復騙補”漏洞。
這一做法,一是損害基金安全,擠占工傷保險基金,影響真正需要救助者的權益;二是擾亂市場秩序,破壞誠信公平,誘導惡性競爭;三是削弱法律權威,動搖公眾對法律和社保制度的信任。
來源:中國工傷保險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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