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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辭職30天后,公司還不放人怎么辦? 熱 薦
      來源:百城招聘網 瀏覽次數:159090


      大家好,我是百城小馬醬~


      【本期案例】的主角是來自深圳的小晨。


      小晨在深圳一家知名互聯網公司工作,在職已經3年。由于不滿公司錯綜復雜的人事氛圍,覺得個人成長和發展都難以突破,她便打算節后跳槽,并開始在招聘網上投遞簡歷,順利談好了下家。根據公司的規定,辭職要提前一個月申請,于是小晨在二月底遞交了辭職信,并與下家約好了4月1號去報到、簽合同。在小晨的計劃里,2月底到4月1號,這中間正好一個月有余,時間是夠夠的了。


      但是,事情并沒有如小晨意料的那樣發展……


      由于小晨是老員工,工作能力又強,部門領導不愿意放人,導致工作遲遲沒能安排交接。沒有人接手,小晨就走不了,于是莫名其妙卡在了奇怪的地方……小晨現在就想知道:“30天過去了,我能走嗎?”


      辭職,在法律上,是指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請注意,這條規定里,有2個關鍵詞——


      【提前三十日】:一般員工辭職所需履行的義務,是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通知】:“通知”這個詞的意思,就是“告知”,單方面的告知即可,這與之后的手續辦理不存在任何關系,也不必擔心領導不批準或無故拖延。


      事實上,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及時為職工辦理,倒是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小晨4月1日就可以直接去新公司報到了。因為她已經履行了職工辭職所需履行的法定義務。相反,如果領導繼續拖著不辦理手續,她還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失業保險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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