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行政復議法正式實施后
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時
需要注意哪些變化呢?
一起來看看吧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從擴大行政復議范圍、完善行政復議前置規定等方面,強化行政復議吸納行政爭議的能力,著力構建統一、科學的行政復議管轄體制,完善行政復議審理程序,增加了簡易程序,促進行政復議案件的繁簡分流,進一步優化行政復議決定體系,強化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監督力度。
● 書面申請的,可以通過郵寄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指定的互聯網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也可以當面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
● 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 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 行政機關通過互聯網渠道送達行政行為決定的,應當同時提供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的互聯網渠道。
● 對當場作出或者依據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通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無法判斷行政復議申請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一次性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補正材料,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補正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延長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并記錄在案。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因不動產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
來源:綜合蘇州市司法局、江西行政司法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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