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1年7月,廣東省臺山市社保局在核查江門市社保局下發的疑點數據時,發現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沈某B已于2016年9月死亡。
經調查核實,2016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間,沈某A故意隱瞞沈某B死亡事實,使用沈某B的身份證繼續辦理養老保險資格認證手續,冒領養老金共計12.13萬元。涉案基金已經全部追回。
2022年12月,臺山市人民法院判決:沈某A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萬元。
案例二
2016年6月,肇慶市懷集縣社保局在開展內控稽核檢查時,通過與民政部門的數據對碰,發現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程某B已于2012年1月死亡。
經查實,2012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間,程某A每年通過懷集縣某公司謊報辦理了程某B的紙質生存認證手續,冒領養老金共計11.75萬元。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
2021年1月,懷集縣人民法院判決:程某A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
目前,社保經辦機構已經建立了跨部門數據共享比對機制,每月與公安部門銷戶信息、衛健部門死亡信息、民政部門火化信息等進行比對,及時發現喪失待遇領取資格人員。
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個人出現國家規定的停止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用人單位、待遇享受人員或者其親屬應當自相關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后應當停止發放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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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經辦條例》
切勿心存僥幸
親屬冒領死亡人員養老金
以為“占了便宜”,實則“吃了大虧”
除需退回冒領養老金外
還將受到法律制裁
(一)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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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二)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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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來源:廣東社保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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