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踢出工作群后
主播在其他平臺直播
反被公司告了
案情回顧
李某與新余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簽訂《團播經紀人合作協議》,合作期限為3年。
2024年1月5日,李某因個人原因向公司請假一天,公司不允許其請假,并表示若李某當天不直播就不要來了。該公司將李某踢出與工作有關的所有微信聊天群,用實際行動表明開除李某。之后,李某在其他平臺自行直播,反被該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
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合同糾紛。結合公司在被告李某離開后將其從三個工作聯系群中移出的行為,可認定李某的陳述符合事實,原、被告對合同解除已達成了一致,因此,原、被告的《團播經紀人合作協議》已于2024年1月5日協議解除。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在雙方合作期間,李某存在違反《團播經紀人合作協議》中約定的違約行為。李某之后的直播均發生于合同被解除之后,并非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間。因此,李某在合同被解除之后的直播行為不構成違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的
應當及時收集證據
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
主張自己的權利
來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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